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获悉,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和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(含铁路分处)决定自2019年7月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,具体调整如下:
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(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,下同)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“2018年度呼和浩特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92元”的3倍, 月缴存额上限为4242元;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“呼和浩特市内四区.低工资标准1760元/月,市属五个旗县.低工资标准1660元/月”。(铁路分中心缴存基数下限参照呼和浩特市内四区.低工资标准执行);自愿缴存者(含“新市民”群体、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)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按照“2018年度呼和浩特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92元”的1—3倍(须为整数倍)计算,月缴存额下限为590元,月缴存额上限为4242元。(云艳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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